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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这节目,我看过多次,交通普法的效果不错。里面的谭警官(谭乔),幽默风趣,对违章的家中困难的老百姓,还颇具同情心。近日,谭乔称,这款公益普法视频,十几年来在网络上被大家无偿观看和二创传播,现在他可能赔得裤子都没了。他被一家名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公司索赔数千万,而他本人或有牢狱之灾。他的账号逐渐被清空,还有上万个二次创作者编辑的爆款视频也被投诉下架。

 

这个事件主要涉及版权问题。《谭谈交通》这个电视节目的版权,是由制作者即成都电视台所有,谭乔是里面的导演、主演,但无版权。二次改编创造,须经原版权人同意,否则也是侵权。至于这次投诉方,不是电视台,而是一家不知名的小公司,那么应该是电视台把版权(财产权部分)独家许可或转让给该公司,故该公司有权行使权利。以上见著作权法第17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著作权法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等相关规定。

 

本案从表面上看,谭乔因非版权人,其账号下的《谭谈交通》被投诉下架,以及二次作品被投诉下架,是成立的。至于刑事上侵犯著作罪,应该不成立,因为《谭谈交通》有普法公益性质,难谓有犯意,并不构成,应无牢狱之灾。刑法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实际上,具有特殊性,即《谭谈交通》是有警方参与的,也是在节目中执行公务的普法公益节目。《著作权法》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合理使用。显然,这样一档有公务投入且有执行公务的节目,不能也不应为一家私营所有来赚钱。所以,谭乔可以从这个角度来抗辩,这个公益节目的版权应该是开放性的,大家包括谭乔都可以合理使用的。这样就不存在侵权问题,更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至于这样的抗辩能否被法院采用?对法院也是一个挑战,因为此类案件并无先例。法院要为本案判处一个里程碑的案例,即普法公益节目的版权归属以及合理使用的界限。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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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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