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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女方指控某主持人性骚扰的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尘埃落定。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性骚扰的事实存在,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里涉及到性骚扰案件的证据问题:1 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    2 对被害人陈述的采纳  3 被告的品格证据

 

通常,性骚扰发生在私密空间,男女一对一进行,要取得录音或录音等直接证据,甚为困难。更多的性骚扰事件,是事后的间接证据来证明的。譬如事后女方与男方的交涉时,男方的自认。女方的报警。女方的向亲友哭诉。女方保留被骚扰的衣物。女方向社会公开披露等。那么该如何公正判断这些证据?男女关系千变万化,还是通过个案来认定。但也有几个证据大原则。

 

第一个原则,民事的性骚扰与刑事猥亵的证据要求不同。刑法的强制猥亵罪,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即法官认定,根据证据与常识,一定发生了猥亵事件,没有其他的合理解释。这个证明要求很高。民事的性骚扰是侵权行为,证明的标准是侵权的可能性大于诬告或意外的可能性即可了,证明要求相对较低。这个证明标准,来自法官的的心证。所以,性骚扰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

 

第二个原则,对被害人的陈述的采纳问题。性骚扰案件中,通常是女方指控男方实施性骚扰,男方否认,此时能否采纳被害人的陈述,要具体对待。首先要看该陈述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有印证的,考虑采纳,没有印证的,不能采纳。其次,要看该陈述本身是否前后矛盾?如果陈述不稳定,前后矛盾,是难以接纳的。撒谎总有细节要被戳破的。再次,看该陈述是否符合逻辑、符合常识,以生活经验来判断。最后比较,该陈述与诬告的可能性大小,要结合双方的关系、有无动机等诸多因素来分析判断。

 

第三个原则,被告的品格证据。通常,被告的人品是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的,即平时的为人与该案的发生不一定有关联,但司法实践中性骚扰很多的惯犯,故如果被告曾经有过性骚扰的记录,往往会被推定不利。这也是影响心的一个重要经验总结。

 

综上可知,法官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采纳(相信)被害人陈述,从而认定(推定)民事上的性骚扰成立的。法律不会要求每个性骚扰案件都要录音录像直接证据来证明。只要法官内心确信性骚扰发生的可能性很大,超过诬告或意外等因素,被害人的陈述诚实可靠即可采纳。法官认定的是一个法律事实,并不一定符合客观事实,只是接近,但因认定的过程符合证据与常识,故在法律上还是成立的。司法实践中,性骚扰案件认定一直很难,除了取证难外,还有证明标准问题(包括采纳被害人陈述问题)。故这种认定非常需要法官的公正之心、经验之丰富以及对证据规则的娴熟掌握,才能让判出来的案件,经受得住社会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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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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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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