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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四川彭州市龙门山镇龙漕沟突发山洪,水头声势浩大,来势凶猛。在河中的部分游客,来不及撤离,被洪水卷走,遇难7人。龙漕沟是个有风景的野外风景,属于地质灾害点位,容易发生泥石流、山洪灾害。彭州市已多次发文、树立“下河危险”的牌子,但游客在平台的推荐下,还是络绎不绝。最终酿成悲剧,令人伤心。

 

先说主要的法律问题。这次灾害,是山洪暴发造成,属于自然灾害。游客去龙漕沟旅游,法律上属于自甘冒险,自负其责。当地政府如果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也没有法律责任。当然,政府还可以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譬如在汛期封山封路,以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次要的法律问题是,平台推荐有安全隐患的旅游地,是否有法律责任?平台为了流量,或者做节目所需,经常会推荐旅游的地方。现在出事了,平台是否有责任?可以根据侵权的法律关系分析。侵权的构成一般分为,有过错、有损失、有因果关系。平台的推荐危险的旅游地,可谓有过错;发生事故可谓有损失;惟有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因为灾难是山洪暴发造成的,并非推荐造成的。虽然,没有平台的推荐,游客不会去,但是有了推荐,也不一定必然发生事故。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是根据常识来认定的,还要进一步考察。

 

窃以为,平台的推荐,可以分为无偿或有偿两种,两种情况下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如果平台的推荐是有偿推荐,即收费(广告商等)后推荐的,推荐的目的性强,注意义务高。过失未提醒山洪灾害的,可认定为有过错、有因果关系,构成侵权,须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平台的推荐是无偿的,只是日常节目内容之一,则注意义务低,可不认定构成侵权,只是道义过错。总之,平台是有影响力的,推荐旅游地理,务必全面介绍,保障消费者安全,未尽到义务的,就可能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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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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