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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私了的情况不少,譬如小额交通事故赔偿、包工头赔偿受伤的小工、公司与工伤的员工私了。双方协商后,会签订一份和解协议,通常约定,一次性支付一笔费用,对方收钱后,不得再索赔。法律上,有些私了是允许的(合法处分),有些私了内容违法是无效的(譬如约定刑案赔钱后不许报案),还有个别情况是,因双方地位不同,导致赔偿很不公平,此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的规定,撤销私了协议。由于私了协议是当事人签字的,合同自由,故事后要撤销须有严格条件。实践中撤销很少。奉贤法院判了一起撤销案件,值得参考。

据报道,该案案情是:后厨帮工潘某因工受伤,公司与其签订私了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损失33900元。潘某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赔偿要求。 后经鉴定,潘某构成十级伤残,实际损失达202831.88元。潘某起诉,私了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法院认为,虽然私了协议是潘某亲笔签字,但当时尚未进行伤残鉴定。考虑到潘某年龄和专业知识的匮乏,其对自己伤情是否能够完全恢复,是否会构成永久性残疾,以及劳动能力的恢复程度没有准确判断。又,潘某在熟悉的工作环境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摔跤受伤,自身亦存在过错,故撤销私了协议,酌情确定公司承担60%的责任,潘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扣除公司已支付的33900元,还需赔偿87799.13元。

本案中,潘某与公司应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否则员工受伤是工伤,公司全赔,不分过错。惟有劳务关系中的受伤,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双方根据过错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小工、帮工)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确定公司承担60%责任,潘某承担40%。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这里看出,显失公平的要件。从形式上看,是一方利用地位不平等,在对方陷入危险困难状态且缺乏判断能力时,乘机大占便宜。从结果上看,是赔偿金额明显少于法定赔偿。少多少算显失公平?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以常识论,赔偿少于一半(50%)且金额较大,即可构成。本案中应赔20多万,协议赔偿只有3.4万左右,20%都不到,相当不公平,故予撤销。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撤销私了协议,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1年,最多是5年。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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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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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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