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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鄂尔多斯市政法委针对防疫,发出通告:在鄂尔多斯,无论任何时刻,我们都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

如您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但请谨记:在自救和避险时,不要损害他人生命。事后,我们会安排相关部门对事情过程进行回溯和研判,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依法依规处置。

这份通告,写的很好,法理情结合。很快被朋友圈刷屏了。生命至上是一个常识。在群众生病等有生命危险之时,防控应该让出一条绿色通道,救人为先。而不能机械防控,防控过头,事实上阻止了群众的紧急自救,那是不对的。

通告提到的《刑法》第21条是“【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通告中提到的《民法典》第182条是“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通告对上述两个法律条款进行了普法,即法律保障公民的紧急避险权,他人不应阻碍公民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前几天,保定的一个男子为了孩子吃奶而冲卡,也是无奈的紧急避险。该事件在舆论的关注下获得解决。通报称:经核实,该名男子因驾车持刀闯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造成一定程度社会危害性,但公安机关考虑其特殊情况,仅对其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另外,在当地相关部门的帮助之下,孩子的奶粉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

王阳明提倡“知行合一”,知道了就要去做,如果知道了不去行动,还是与不知一样。生命至上、救人为先,大家都知道,贵在行动。贵在真正把群众的安危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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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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