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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成都高新区某公寓的几位业主,被小区物业经理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盯梢。物业通过监控,拍下他们的照片和视频发布在微信群里,几点出门、坐哪部电梯、外出遛狗、在哪家店吃饭、和异性朋友见面等信息都会被窥视。李先生称,从2021年3月起被小区物业全方位24小时监控长达近两年。物业的8人微信群监控几名业主,安保人员将他们的动态以图、文、视频的方式汇报给小区的物业经理。有八九名业主被“重点监控”,一些年轻女性甚至受到“特别关注”,她们的行踪被监控拍下并传播。舆论关注后,涉事物业经理已被停职。

反了,反了。这家胆大妄为的物业公司竟然非法监控业主,真是颠覆了法律与常识。须知,物业与业主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业主花钱请物业,物体提供保安、清洁等服务,是一个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的职责是保护与服务业主。然而,这家物业利用监控设施之便,来非法监控业主,侵犯业主的隐私与个人信息,完全是颠覆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主旨。不但没有一点契约精神,而且是眼中没有一点王法(刑法),喧宾夺主、本末倒置,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刑法上,我国尚无非法监控罪、侵犯隐私罪,但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物业的全方面监控下,公民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一览无余。隐私是指生活安宁。如果业主的生活被物业全盘监控,保安随时可能侵入并破坏,何来安宁生活?个人信息是指能识别个人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其中,行踪轨迹是高度敏感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就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业主被监控长达2年,行踪被全部掌握,时间长、数量大、信息多,又是物业公司背信非法所获取,情节严重,足以入罪。

在民事上,物业公司的非法监控,侵犯业主的诸多权利。未经同意的拍摄视频与照片,侵犯肖像权与隐私权。即使是正常监控拍摄的,物业公司也不能非法截图、使用于非法用途,也同样构成侵犯肖像权与隐私权。未经同意的跟踪、盯梢,干扰行动自由,涉嫌治安违法(寻衅滋事)。将监控所得传播出去,对业主造成不良影响,又侵犯业主的名誉权。对于这样的物业,可谓引狼入室,必须及时止损。业委会或业主可以团结起来,以物业对服务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解聘之,另行聘用物业或者自行管理。物业的滥权,某种意义上也是社会上摄像头太多的缩影,公民的隐私保护相当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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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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