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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1日,福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2022〕榕律惩示04号文件,向福州律师发出“律师为承揽案件反被诈骗的风险警示”。指出,近年来,发生多起“当事人”通过咨询诉讼代理业务骗取律师信任后实施诈骗的案例,律师在承揽案件过程中,应当具有敏锐的嗅觉和理性的判断力,保持独立思考与合理怀疑,切莫受到承接“大案要案”的诱惑,轻信谎言,失去防备,丧失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文件内附有一案例的起诉书(案子在起诉阶段,尚未判决):2015年底,覃琴向赵律师谎称自己叫“杨贝贝”,其父母经营大生意,父母的公司有上千万标的的纠纷案件需要聘请律师。之后,双方一直保持电话和微信联系,覃琴逐渐取得了赵律师的信任。2016年2月至2020年7月,覃琴编造了母亲病重、去世,以及家人争夺财产等借口,同时其还一人分饰多角,通过微信假冒他人与赵律师聊天并编造各种借口,以骗取赵律师的钱财。经查明,赵律师通过微信先后向覃琴转账人民币共计1079757.43元,覃琴将所骗赃款用于日常开支。

律协的提醒,大方向是对的,案源是律师的业务生命线,要防止坏人利用案源来欺骗律师。不过,上述的举例则未必妥当。其一、上千万标的案子,律师费行情按照1%收取,也就10万起,何必倒贴进去百万,不符合比例原则。而且行规,律师是先收费再办案,哪有案子没有接到反而巨额垫资。其二、双方认识四五年,磋商接案没有下文。哪有如此拖延的案子。时间是案件的重要因素。时间一长,即可能过了时效或证据难以收集,久拖不决非真正案源。其三、对方编造各种生活借口来敛财,已经与案源没有关系。

以上可知,案源只是当事人接近并认识律师的借口,并非是诈骗得逞真正原因,以案源为诱饵也诈不到那么多钱。但律协这么一举例,给了社会律师为求案源失去职业判断的印象,未合乎事实。实际上,诈骗的本质是社会心理诱惑,较量的是个体情商(包括社会经验),与性别、年龄、职业等关系倒是不大。君子慎独,见利不动,则诈骗犯自然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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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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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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