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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汶川地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公司将103幅艺术家作品拍卖所得8472万元,捐赠给红十字会,定向用在重建项目上,但原定项目未能落实。之后,红十字会将该款项,用于“博爱家园”项目。红十字会解释,该捐款意向是用于灾后重建,故用于博爱家园,与捐赠人的意愿总体上是一致的。民政部官员认为,这是合法不合情。

 

窃以为,挪用捐款用途,是否合法,需要查一查,当然在查实之前,应该做善意的无罪推定。定向捐款的使用,必须尊重捐款人的意愿,如果定向目的不能实现,则要告知捐款人,以更改项目或者退款。而红十字会,在没有与捐赠人沟通的情况下,即用于博爱家园,是违约行为。如果博爱项目是一个正常的慈善项目,则红十字会并不违法,充其量是违纪,但是如果博爱项目有猫腻,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则是涉嫌挪用特定款项罪的。

 

刑法第273的“挪用特定款项罪”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挪用特定款项罪的本意是专款专用,而不能用作其他公用,更不用说是私用了(私用的涉嫌挪用公款罪了)。本事件中,红十字会的挪用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则是要查一查的。建议红十字会全盘公布博爱家园的财务清单,以供审计,以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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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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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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