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四法官被当事人刺,在谴责暴力同时,也要反思引发悲剧的劳动争议案审理,是否有问题,该如何改进?
这是一起很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胡某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因无劳动合同,故提供了请假单(打印件)、考勤证明(复印件)、易新华签字的书面材料(复印件)、银行卡信息(但不能显示是被告发的工资)、工作服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用人单位则辩称,其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花名册上没有原告名字。法院认为,考勤证明是复印件且不能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银行卡也不能证明是被告支付的,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请。
该案的审理,各方都存在错。先说下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的规定,法院只对关乎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主动调查取证,对于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各方过错如下:第一、原告及其代理人,没有启动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而法院又不主动介入,使得案子事实难以查清。如果曾经申请过,而法院不准许,则责任在法院。第二、被告用人单位,涉嫌公然说谎,提供不完整的花名册,然而没有被惩戒,而且把进一步举证的压力转向原告与法院。第三、法官机械司法,尤其没有正确分配举证责任。须知,劳动争议中,双方地位是不对等的,证据一般在用人单位手中,故在原告提供初步证据后,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有疑问,法院应告知伪证责任,并向原告释明可以申请调查核实。第四、法律制度本身有漏洞,主要有三:其一、没有证据开示制度,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出示其所持有的证据,如果不出示,则推定对其不利,且要惩罚。其二、没有建立完备的伪证制度,使得被告一句“没有”就脱卸责任。若实际有劳动关系,而慌称没有,是对法庭的欺诈,应予惩罚。其三、没有建立传唤雇主出庭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查明真相,应当传唤雇主出庭作证,查清事实。如果作伪证,则予以处罚。譬如德国审理劳资纠纷,雇主一般要出庭。
综上,该劳动争议案是四个因素结合,而形成的一个貌似法律真实,但违反普通常识以及客观真实的判决。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血的教训要换来法律的进步。尤其是要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在证据开示制度没有建立之前,律师要申请调查,法院要依法调查,必要时要传唤雇主作证,以查清事实,同时对伪证制度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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