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民网报道,一乘客猝死车厢案,法院判上海地铁赔16万。今年3月2日,陈某在上海3号线车厢内晕倒,虽经工作人员和乘客施救,仍不幸身亡。事后家属起诉上海地铁要求赔偿84万(一半责任)。近期法院判决,因地铁未在最近车站(江湾镇)将乘客送医,而选择3分钟后的大柏树站,故承担10%责任。
此案,法院之判法,似过于严苛。乘客与地铁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1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此“尽力”的标准,在于地铁公司是否及时尽及其所能地进行。本案中,因差“三分钟”而承担10%责任,似为不妥,因为地铁是高速运输工具,并非特定的救护车,故难以在第一时间最快速度送到最近医院,而只能进行“不耽搁的、尽快的”普通救护,故法院以救护车标准要求地铁未免严苛,强人所难。何况即使是救护车,若碰到堵车,“三分钟”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合理误差,故法院认定地铁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10%责任可商榷。窃以为,还不如地铁公司给予人道主义补偿为妥。乘客在地铁发生不幸,地铁公司虽非侵权者,但发生在其场合上,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可给予人道主义补充。就法律而言,还是首先要分清是非,再是补偿,如此判决才经得起考验。其次,地铁可考虑为乘客投意外事故保险,或者让乘客自己选择购买保险。对于这种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来分担风险,抚慰家属,也是一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