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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的辩护律师,对某法学教授在《焦点访谈》中表述聂案的观点不满,而发表《某教授无道无德》一文,予以批驳。该教授认为该文,涉嫌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主要依据是,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诽谤信息浏览点击5000次或转发500次,即涉嫌诽谤罪。

 

窃以为,本案实质是一起名誉权纠纷,并不涉及诽谤罪。盖诽谤罪构成要件是“虚构事实”,而此事实是“具体事实”,譬如有时间、地点、人物等故事情节,若无此“具体事实”,而只是泛泛而谈指责他人无德,则是批评或侮辱,但绝非诽谤。举个例子,譬如骂一个商人勾兑官员,但没有具体的勾兑事实,是公然贬损他人名誉,属于侮辱。如果骂一个商人某时、某地点、送钱给某人(系虚构),则是诽谤,两者区分即在于此也。其次,两高的司法解释也是无厘头,不科学。因为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应是指诽谤足以严重危害他人名誉,而不是仅仅指数量简单计算。假如某个好事者,自己一个人点击五千次或者转五百次,传播的范围有限,安能定罪?再次,信息点击超过五千或转发超过五百,但别人看来,并不为是真,只是娱乐笑笑,又何来社会危害性,至于定罪呢?可见,司法解释之不足,审判时应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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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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