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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伯与女子亲吻,但未发生关系,是否卖淫嫖娼?窃以为,卖淫嫖娼的本质是没有感情的、金钱与性的交易,故如有卖淫嫖娼合意,即使没有发生关系,也是嫖娼未遂,而没有卖淫嫖娼的合意,亲吻只是占便宜,并非嫖娼。

 

再看法律与公安部的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

 

以上可知,卖淫嫖娼主观上必须有性交易的意图。而区伯案中,交易是陈老板安排完成,对此如果区伯并不知情,难谓区伯为嫖娼。区伯不能慎独,只是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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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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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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