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标案的判决,有实质正义,但缺乏程序正义。微信商标是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先提交注册申请的,张某提出异议。2013年3月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创博公司不服,申请复审,被驳回,起诉,再被驳回。另一方面,腾讯的微信测试版于2011年1月21日上线,2011年1月24日提交商标申请,2013年3月2日获得“微信”商标。2011年12月微信用户五千万,2013年7月微信用户4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观点是:“当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利益平衡。在这种市场实际情况下,如果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不仅会使广大消费者对“微信”所指代的信息传送等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来源产生错误认知,也会对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消极影响。”
本案,法院的逻辑有误。第一、微信是大公司的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第二、以果溯因,以三年后的市场来衡量三年前的申请情况。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没有是非,谁做大了,商标就归谁,失去申请的初衷。
实际上,法院面临的是两难选择,保护形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微信确实是腾讯做出来的,功不可没,但是腾讯也忽略了知识产权保护,被别人捷足先登,此时法院该如何价值取向?是保护先申请的创意,还是保护有功之臣?法院选择了后者,但说理很无理。窃以为,面对这种情况,法律应该规定,两家共享利益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