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网络主播男,看到直播观众少了,脑子一热拿了一张发票纸做出了模仿吸毒的动作。事后,警方迅速调查,经尿检,发现未吸毒。但认为,在网络直播中连续做出模仿吸毒的动作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遂处以治安拘留5天。
此案中,黄某在直播期间,模仿吸毒动作,违背善良风俗,有悖社会公德,无疑。但是否违法,则有商榷余地。媒体没有报道,处罚黄某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查《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本案相关的“扰乱公共秩序“规定,主要有三条:
第一、第23条第2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亦即,警方把“网络空间”秩序,作为“公共场所”秩序,予以处罚。
第二、第25条第1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亦即,把“模仿吸毒动作”作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其他方法”。
第三、第26条第4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亦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秩序。
以上三条,都是大箩筐,法律的解释,关系到是否违法、是否处罚。本案与第三条的“寻衅滋事行为”最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所以模仿吸毒动作,或被认为是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尽管如此,“扰乱公共秩序”的概念还是弹性太大,让人无所适从。尤其“其他寻衅滋事”的兜底条款,无从得知,难以预测。这不符合“罪刑法定主义”,即“违反社会秩序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应该进一步细化,以便遵守,而对于有争议部分,应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即“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一句话,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应该清晰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