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最近,网友发现一个叫“刘洪滨”的老太太,先后以不同身份,在多家电视台,为9种药物与保健品做广告。曾使用如下身份:祖传苗医传人、北大专家、养生保健专家、御医世家传人兼风湿病专家、祖传老中医、蒙医第五代传人,中华中医医学会镇咳副会长、东方咳嗽研究院副院长、中华中医医学会风湿分会委员和某医院退休老院长。

 

法律上,这位老太太涉嫌作虚假广告,应予调查处理。其一、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身份涉嫌虚假,其二、所推荐的药品或保健品功能夸张等。不过,广告法本身也有漏洞。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一般是指广告内容虚假,而没有规定代言人的身份虚假。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以上可见,广告代言人身份虚假,未做专门规定,只能勉强扩大解释到“其他情形”,是一个法律漏洞,尚需填补。

 

老太太的冒充身份宣传,欺骗消费者,在民法上是欺诈行为,也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诈骗罪。欺诈与诈骗的最大区别,前者是有产品提供的,目的是非法牟利,后者一般是没有产品提供的纯粹骗钱。司法实践中,还涉及到产品的认定,即其质量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如果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只是行骗道具,则涉嫌诈骗。就本案而言,关键是要看所推销的产品质量的。根据常情,各地电视台的把关,不至于如此不靠谱吧,所以涉嫌诈骗的可能性不大。

 

老太太也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但难以追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显然,利用虚假广告牟利,造成多人受骗损失的涉嫌犯罪,但该罪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他们通常是药企、广告公司、电视台,而不包括广告代言人。在法理上,广告代言人,也可以作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但前提是先要追究法定主体的刑事责任,所以概率不大。

 

其实,虚假广告层出不穷,关键是监管不利,以致这位老太太“出尽风头”后成为众矢之的。另外,广告法对于广告代言人、推荐人、表演人的规定也缺乏,立法不周全,日后应增补。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