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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山东高院二审认定于欢防卫过当,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此案争议焦点是,在母亲被极端受辱的情况下,儿子激愤杀人,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对此,山东高院负责人表示“此案中杜志浩的“辱母”情节虽然亵渎人伦、严重违法,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但不意味着于欢因此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在强度和结果上都是正当的,都不会过当”。辱母的具体情况是:“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案发当日2153分,杜志浩进入接待室后,用污秽语言辱骂苏银霞,往苏银霞胸前衣服上弹烟头,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银霞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双方人员马金栋、李忠劝阻下,杜志浩穿好裤子,后又脱下于欢的鞋拿到苏银霞的鼻子处,被苏银霞打掉。”

 

窃以为,本案高院的改判是中规中矩,意犹未尽。因为彼时,于欢激愤,一阵乱捅,而现在法院要求于欢是一个绝对的理性人,要求他如孙悟空一样指哪打哪,能伤不能死,显然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假如时光倒流,能告诉于欢该如何正当防卫吗?没有人给出答案。事后诸葛亮评断,坐而论道而已。法律应该有人性的光芒,设身处地想想,于欢当时的表现,也不过是人之常情,相反,如果不反抗,或者要求于欢精确控制伤害,都是做不到,不现实的。所以判决还是理论有余,实际不足。而在审判之外,于欢案的各方妥协已有迹象,譬如追究于欢母亲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略平对方的反弹,譬如认定现场处理的警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以侧面表明公安没有怎么办错案,故于欢案的判决不出所料,不会宣告无罪。

 

总的来说,于欢案的改判,是一个进步,而于欢案之所以改判,又是基于舆论的推动。唯有舆论方能制约任性的司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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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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