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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赵县那个造烟火的老头杨凤申,79岁了,是“五道古火会”的省级“非遗”传承人,然而他竟然因为按照古法造烟火被判刑四年半,罪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不可思议,不可理喻。从常识来说,这就是一个错案。历朝历代按照此法造烟火一千多了,多没事,现在就是犯罪?不通。造烟火,是民间一技,本来就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控制好,就行,未造成社会实际危害的,何罪之有。

 

从法律上而言,也是错案。刑法定罪是主客观一致原则,但杨凤申造烟火,并无犯意,目的进行“非遗”烟火大会所用,合情合理,而不是说故意造个爆炸物来危害社会。杨自己造烟火,当然是既不希望也不会放任出现爆炸的后果,所以他主观上是无故意的。如果制造过程中出现意外,造成人员死亡的,也是过失犯罪,而非指控的(故意)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本案的指控和判决,都是“强人所难”的,因为按照现有的规定,制造烟火爆炸物要生产许可证,而该许可证只是发给企业,不发给个人的。换言之,“非遗”传承人“合法”造烟火是不行的,而只能注册企业或者委托有资质企业去造,很不现实,所以本案司法过于机械。

 

不仅如此,本案二审还弄了个大乌龙。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正在期待二审时,发现二审的裁定书已出现法院的在裁判文书网。对此,记者致电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法官回应称:“裁判文书网我以为是内部网,没想到是外部网。判决书还没送到杨风申手中,不算生效,送达才算生效。”司法真是如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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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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