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隆,湘人,鬼才刑法学者也。身瘦发长,目射精光。西政本科、研究生毕业,考入高铭暄博士生。出版《刑罚学》,广被引用,时年二十四。博士未毕业,下海经商,涉嫌“投机倒把”被收容审查,后释放。高铭暄让其重写博士论文,以谋生计,不听,继续书贩生涯,又因“非法出版”被逮,羁押河北近五年,此案后改判无罪。既出狱,任教西政、湖师大、湘潭大学等,兼做律师。
羁押期间,与死囚处,颇有所悟。作《死刑的德性》,以为“死刑,从报应正义的角度是不必要的;从功利目的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必要的。既然作为刑罚正当根据的两项内容都不要求有死刑的存在,或者说都不能证明死刑是正当的,自然,死刑是经不起道德检验的。也就是说,死刑是应该废除的。”因代理案件,与长沙喻律师交恶,互诉刑事诽谤。喻因之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喻不服,上诉。上诉期间,邱去世,春秋五十四,而案件二审如何处理竟无相关法律规定,留一困惑于世。
备注:邱与喻的自诉诽谤罪案,目前在二审中。查法律,邱作为被告人去世,则喻的刑事自诉案件,依法终止审理。而邱作为刑事自诉人,去世后,该自诉是否终止审理,或者由近亲属代为诉讼,或者缺席审判,则尚无规定。有待本案的实践现行。或曰,参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60条,自诉人去世,其近亲属可代为继续诉讼,然而此条规定是针对起诉而言,本案是诉讼半途,情况略不同。且因去世,对方不可追究逝者责任,而逝者家属仍然可以追究对方责任,是否公平,有待各方讨论。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包括自诉诽谤案),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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