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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害空姐的案发现场遗体照片,被办案人员郝某传出,之后传给三个朋友,最终流到网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警方对以上四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刑事拘留。传播遗体照片,对死者不敬,是对死者家属的二次伤害,雪上加霜,也是滥用职权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传播者应该对死者家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但遗憾的是,我国对于遗体以及遗体照片保护的相关法律阙如。根据习惯与法理,遗体应该由家属以善良风俗的方式妥善处理,予以纪念。对于遗体的照片,参照死者的名誉权保护,死者家属有权禁止他人公布。前段时间,乔任梁的遗体照片也被公布,遭到社会的谴责。故要加强对遗体照片的保护,未经家属同意,不得公布,擅自公布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正因为关于遗体保护的法律不健全,要追究公布遗体照片的刑事责任,颇难。最相近的罪名是两个,其一是刑法第302条的“侮辱尸体罪”,但该法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对尸体本身的非法处置,而未保护尸体的照片。第二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公民个人信息,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是指“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简单地说,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识别公民本人的信息。以此而言,遗体照片虽然不在司法解释的列举中,但是显然能识别公民,故属于公民信息。所不同的是,遗体照片是死者的个人信息,死者的公民身份在法律终止,不同于生者公民的个人信息。且目前尚无遗体以及遗体照片保护的“国家有关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故要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亦是不易。由此可见,保护遗体以及遗体照片的法律,亟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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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42篇文章 1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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