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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陕西汉中,一辆满载桔子的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车辆受损。为减少损失,货主贱卖橘子。很多人帮买,也有人偷拿。货主称被偷拿的桔子约有一吨。当地警方发出公告要求“有哄抢、盗窃等违法行为的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目前调查组已走访群众180余人,谈话询问13人,锁定嫌疑对象3人。
危难时候见人品,有的在帮忙,有的趁火打劫。在法律上而言,多人当着货主的面,乘其不备,拿取橘子,属于哄抢行为。乌合之众的哄抢是治安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是有组织的哄抢,譬如纠集多人,哄抢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则涉嫌刑法上的聚众哄抢罪。
但,现代法律对于哄抢的规定,有漏洞,不如唐律疏议严密。在古代,当面取财,属于盗窃。唐律疏议第300条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疏】议曰:“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而现代法律,乌合之众,哄抢金额较大(譬如哄抢的是黄金),则不能定聚众哄抢罪,也不是治安违法,还是定盗窃罪。既然是盗窃,则不必单独规定哄抢。概念多了,反而混淆,不够简明。
所以,本案哄抢的实质就是盗窃,公然盗窃也。只是盗窃的人多,要去追究,须耗费大量执法成本,于是往往法不责众。本次当地警方,法也责众,违法必究,以挽回形象,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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