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惠水县一对男女赤裸上身被绑树上,有人称是男子在外找小三被妻子发现的后果。2月23日,“惠水公安” 发布通报称:2月20日17时许,我局濛江派出所在巡逻中发现明田小区有一男一女赤裸上身被绑在树上,引发群众围观。在处置过程中,处警人员用警服遮盖女子身体并解救,同时将涉事人员带回调查。经查,此事因感情纠纷引发,系男方妻子及家属采取过激行为所致。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开展调查。
对照通告,小三传闻大抵属实,故一男一女被原配家属绑在树上示众,以羞辱之、惩罚之。这是民间的私设公堂,以法律衡量,当然是违法行为:其一、捆绑、殴打,属于非法拘禁与故意伤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二公之于众,是侵犯个人隐私,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只是,被害人亦有过错,故处罚从宽而已。
但为何要民间来动粗,法律难道不惩罚通奸吗?还真是的,通奸没有被定为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不惩罚。古代定通奸为犯罪行为。唐律疏议第410条“【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在台湾也还有通奸罪。台湾刑法第239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而在大陆《刑法》,没有通奸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把通奸定为违法行为。
即使婚姻法,对于出轨(非同居类型),也没有惩罚。譬如离婚过错的四种情况就不包括通奸。《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的同居,不包含一夜情或者偶尔的出轨。再如对于财产分析,婚姻也没有规定对通奸过错方方少分。《婚姻法》第47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由此可见,出轨亦无财产惩罚。
由上可知,这个社会对通奸很宽容,所以官员情妇、商人小三成堆,甚至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岂非法律之过哉。实际上,通奸损害婚姻关系,破坏善良风俗,应予以适当处罚,故应该列为法定过错之一、并在财产分配上予以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