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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网报道,近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对一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予以司法拘留15日。49岁的蔡某(女)以被告陈某、唐某欠其10万余元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2月22日,法庭组织第二次开庭。期间,被告唐某向法庭反映,第一次庭审调解后,原告蔡某擅自用手机拍下被告照片,并使用网名“洁-索朗卓玛-坚坚”在微信朋友圈发文:“对面两个诈骗犯,他们有两个同伙坐在他们右边,同伙名字叫鹿院。老娘在温州还没有谁敢欠我钱,你有鹿院撑腰,我有欠条挡道。”法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拍照、发微信朋友圈并张贴“讨债大字报”散播司法工作人员是诈骗犯的同伙,已构成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恶意诽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决定对原告蔡某司法拘留15日。
此案,该女子行为固是不当,在审判期间,主观臆断,造成不良影响,实是不智。本案认定原告诽谤的对象很关键,诽谤的是法院,还是法院工作人员?两者后果是不同的。法院是国家机关,任由评说,说几句一般没有责任,但诽谤法官、书记员则是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本案中原告说“同伙是鹿院”,似在说鹿城法院,但又说“他们有两个同伙坐在他们右边”,故如果本案是简易程序(法官独任审判,书记员一人记录),则应是暗指“法官与书记员”两人,则是构成诽谤。此是认定违法的关健。另外的一个问题是,对于微信朋友圈的取证,本案的截图,被告是何来的?此取证程序适当否?这些也要规范。因在微信群、朋友圈乱骂,被拘留的案件很多。疑惑的是,朋友圈、微信群是这些证据是如何获取的?难道有人天天盯着看啊?在程序上,亦要合法取证,而不能违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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