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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第五中级法院近期公布了一起现实版药神案。一被告人在广州市以400/盒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可用于抗癌的吉非替尼片(即印度版易瑞莎)后,以500/盒销售给在某医药公司工作的另一被告人二,又以1300/盒的价格销售给他人。二人分别获利7000余元、56000余元。一审法院认定二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缓刑。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对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的“吉非替尼片”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此种从他人处购买后再加价销售,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扰乱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具有治疗作用药品的行为与平常处理的假药案不完全相同,简言之就是“假药不假”,由于该行为客观上减轻了患者的经济压力,挽救和延续了部分人的生命,从而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因此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裁判。

 

本案中的改判是正确的,法官在其职权范围内,已经尽力所为,减轻处罚。实际上,被告人是行政犯,不该是刑事犯。被告人违反进口药品的行政法律,非法经营,扰乱秩序,但是其实质危害性几乎没有,救死扶伤,不该被刑法制裁。法官是欲言又止,囿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把未经批准进口药品视为“假药”,而不得不做出有罪判决。其实,真正要修改的是法律,药品管理法与刑法把国外真药视为假药,这个规定本身就是错误的,亦是违反常识,导致把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行为,社会效果奇差。

 

与本案相比,聊城假药城案更是冤。聊城案中,医生推荐印度抗癌药给患者。推荐行为,并非经营牟利行为,亦非法律上的销售行为,但还是被指控为销售假药罪予以立案侦查。假药不假,法律不真。真正需要修改是把真药认定为假药的不合理规定。唯有源头修法,才能彻底公平处理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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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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