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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老人见义勇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法律技术上,须精密分析与专业处置。

3月9日,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103国道路段。一个4岁女童独自横穿国道中,老人侯振林跑步去抱起女童,此时被货车司机撞倒,老人去世,女童受伤。事后,老人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香河县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过错,各占三分之一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当事人史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当事人侯振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当事人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对于本次事故,三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即各三分之一责任。

老人家属不服,质疑两点:第一、见义勇为为啥要承担责任?  第二,按此认定,受害方责任三分之二,司机责任太小。某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则说“综合来看,应该是小女孩家长和货车司机同责,老人无责”。

其实,这是一个法律衔接问题。行政责任(行政确认的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不同的。就本案而言,老人的见义勇为是紧急避险,责任阻却,即表面上违法,实质上无社会危害性,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又,紧急避险是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故老人被认定的“事故责任”应该转移给小孩监护人承担。

所以,本案的处理,可以两种方案:第一种,交通事故责任上,三方各负三分之一,但民事责任上,小孩监护人负三分之二,司机负三分之一,老人无责。即老人因紧急避险的三分之一责任,转移到引发险情的监护人承担。第二种方案,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直接认定小孩监护人负三分之二责任,司机负三分之一责任,老人无责。考虑到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尚无规定,故采取第一种方案为宜。

概言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不同的,前者是就事论事,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责任分配责任,后者还要考虑其他法律规定,再予以分配民事责任,譬如本案中的责任阻却、责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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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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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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