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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人情社会,对刑事案件打招呼(即“关说”)的人不少,有的是领导名义顾问,有的是亲朋好友问询,还有的是法律掮客的生意等。根据刑法,公职人员受财后打招呼,达到数额的,属于受贿罪(本质是受贿与滥用职权等行为,择一重罪处罚,故定受贿罪)。公职人员没有受财而打招呼的,属于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定徇私枉法罪。

 

打招呼所造成的后果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打招呼后,承办人员不理,招呼无效。第二种,打招呼后,承办根据打招呼去执行,完全有效。第三种,承办接到招呼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此种情况最多,譬如某人打招呼要承办把有罪案件判为无罪,或者无罪案件判有罪,承办不敢枉法到底,就打折执行,把罪重的减轻,把无罪的弄个轻罪等。

 

近日衡阳有个新闻:衡阳市珠晖区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欧阳建平,收了5箱茅台和5万现金后,替开赌场的老板的关说,将其取保候审,并且在承办提出判处该赌场老板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时,欧阳建平提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八十万元,审委会同意了该意见。案发后,欧阳建平因受贿罪被判缓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茅台酒没有鉴定,且受贿后造成的情节轻微,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二审的免予刑事处罚,显然是畸轻。受贿金额虽然不大,但是两次受贿,所造成的后果,在程序上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出来了,在实体上原拟判处的缓刑期缩短了。最重要的是分管刑事副院长,知法犯法,该从重处罚才是,岂可从宽?所以,事件曝光后,估计案件会被重审,予以纠正。

 

古代法律,对于打招呼的处罚,有明确的罪名规定。唐律疏义第135条“有所请求”: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谓从主司求曲法之事。即为人请者,与自请同。主司许者,与同罪。主司不许及请求者,皆不坐。已施行,各杖一百。——这段的意思是,打招呼曲法的罪名是“有所请求”,如果打招呼成功,打招呼者与承办同罪,打招呼不成功,则都不处罚。

 

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疏】议曰:所枉重者,谓所司得嘱请,枉曲断事,重于一百杖者,主司得出入人罪论。假如先是一年徒罪,嘱请免徒,主司得出入徒罪,还得一年徒坐。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唯合杖八十。——这段规定了,打招呼者与承办的处罚标准,如果造成出入罪的(有罪变无罪,或无罪变有罪),则按照所出入的刑期处罚,就如诬告反坐。譬如因为打招呼,减轻了一年刑期,那么承办也要坐一年牢,而打招呼者减三等处罚(减去三个档次)。为什么这样规定的呢?因为承办是宰案件的,可不按照招呼行事,所以承办判的重,打招呼者判的轻。但如果打招呼的是领导或者实权人物,承办难以不执行呢?且看下面规定。

 

即监临势要,势要者,虽官卑亦同。为人嘱请者,杖一百;所枉重者,罪与主司同【疏】议曰:监临者,谓统摄案验之官。势要者,谓除监临以外,但是官人,不限阶品高下,唯据主司畏惧不敢乖违者,虽官卑亦同。为人嘱请曲法者,无问行与不行,许与不许,但嘱即合杖一百。主司许者,笞五十。所枉重于杖一百,与主司出入坐同。——这段说,如果是实权人物来打招呼,那么打招呼者与承办是同罪,而不是减三等处罚。

 

从以上可知,唐律疏义对于打招呼(特指不受财的打招呼,受财打招呼的唐律另有规定)的规定公允。小人物打招呼的,主要责任在承办身上。大人物打招呼的,则大人物与承办同罪。而量刑的标准,则要看打招呼所造成出入罪的后果,与之同罚。如此规定,无论是逻辑,还是操作都很清晰。其法理可以适用到现代刑法的徇私枉法罪,以及受贿罪(目前的受贿罪主要看金额,其实更要看受贿后所造成的实际危害)。

 

不过,唐律疏义虽然严谨,也还有漏洞。譬如打招呼的说“从轻处理,处理还是要处理一下的”,但是承办邀功,索性“不予处理”了,显然承办的行为超过了打招呼范围,是实行过限,责任比打招呼者重。再如打招呼者说“你弄个重罪治治”,承办不敢,而是“弄了一个轻罪治治”,则打招呼者责任显然要重于承办人员。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就如渔网,大鱼破网而出,小鱼钻隙而出,网住的是不大不小鱼。被追究的打招呼者,亦往往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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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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