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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当事人拿着一份证据,譬如非法集资的资金清单(不利于当事人的指控证据),给辩护律师。此时律师该如何处置?第一,律师不能把文件给司法机关,那样属于告发当事人,当事人会加重罪行。以后谁还会信律师?第二、律师不能自己留下,律师为当事人保管证据,没有法律依据,那是隐藏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第三、律师也不能教当事人藏起来,或者暗示销毁,那是教唆湮灭证据。律师唯一能做的,大概就是看了证据后,以该材料对辩护没有帮助为由,予以退回。至于退回以后材料的处理,非其所问。

 

上面这个例子,其实就是律师经常面临的“三难”选择:律师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后,有三种同时存在的义务:第一是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辩护,第二是与当事人交流保密义务,第三是对法庭的坦诚义务。但实际上三种义务是不能兼顾,鱼肉与熊掌不能兼得,维护了三个义务必然损害第三个义务。而且对于此三难选择,尚无通解,只能律师根据个案去判断处理,而一旦处置不当,则会面临职业道德的非难,甚至背负法律责任。律师经常会被当事人询问,要律师教他怎么说?这个要警惕,不能违背基本事实。

 

江西的熊昕律师伪证案,是熊在会见当事人时被监听到“教唆翻供”。“教唆翻供”本就是一个问题,案件的实质是,是否提供了虚假证据。该案子是不构成律师伪证罪的,因为熊的话是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主观判断,并非虚构事实,而且该证据(被告人供述)尚未进入审判,误导案情,所以不入罪。但是,我也不赞成网上有人说的“律师与当事人的交流,无论怎么说,都不构成犯罪”。事实上,律师的辩护,必须尊重基本事实,律师不能提供或教唆提供虚假证据。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律师与当事人共同虚构事实,欺骗法庭,造成误判,是可能涉嫌伪证罪的。换言之,律师与当事人的交流是有界限的,对于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事实问题的质疑、反驳、提醒都是正常辩护范围之内,但是如果明知是虚假证据,或虚构虚假证据譬如被告人的供述,显然是有悖职业道德与违反执业纪律的,严重的会涉嫌伪证。律师对法律还是要诚实。

 

熊律师涉嫌伪证罪案,已经一年多了,律师界几乎不知,直到近期呼吁以及媒体报道,才引发重视。从中可知,辩护何其难。如果没有舆论,司法专断难以纠正。所以,一个成熟的辩护律师,要拯救当事人,光靠法律技术还是不够,还要注意两种角色承担,其一是媒体人素养,能传播事实真相,其二社会活动家的素养,能得到社会的帮助。而社会活动更是律师案源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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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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