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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给小区醉驾案辩护,并非支持小区内醉驾。事实上,小区内有老人、小孩,社会危害性也大的。醉驾有危险,不应该在任何地方发生。

 

其次,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对于醉驾入刑是有标准的,就是限定在“道路”上行驶,不包括“非道路”上行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醉驾案中对“道路”的认定就非常关键了。

 

本案案情如下:一夜,当事人在一小区门口饭店与朋友聚会,车辆停在小区里面。聚会时,喝了酒。临近结束,当事人叫了代驾,但手机未操作成功,而误以为代驾已经叫好,遂将车开到小区门口等代驾。从停车位到小区门口,不到百米。当事人开到小区门口,被收费员拦住要收停车费。当事人与收费员交流几句,就在车内睡着了。因车子挡道,收费员报警,案发。

 

就在当事人被侦查期间,浙江公检法出台了浙高法[2019]151号《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该纪要规定:“(道路)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于是当事人自我辩护:醉驾所发生在小区通道,并非道路。并提供证据:小区的收费通知,小区车辆进出的登记证明,历史上关于小区内事故的处理由派出所管,查询规划局信息没有将此小区通道列为道路,小区道路是单位出资建并非交通局建设,小区内停车场曾经在交警队备案等。

 

案件进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也去看了现场,并且得到小区物业的一份证明:即经登记,社会车辆可以出入小区。检察官认为,这个小区社会车辆可以出入,属于道路。倾向罪名成立,并与当事人协商,如果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给予缓刑,如果不认罪,法院可能判实刑。

 

当事人进退两难,如果认罪,有点委屈,那是小区通道;如果不认罪,对于“道路”认定可上可下时,法院很可能会采纳检察院意见而判实刑。

 

窃以为,浙江的纪要文件,对于小区、自由通行没有定义,执行时,还是会有分歧。就如本案这个小区,是由城中村改造而来,半封闭式管理,平常居民车辆可自由出入,社会车辆譬如停车可以登记后出入。所以,对于小区内的自由通行,控辩双方有不同的理解。检察官认为,社会车辆登记后可以出入,属于道路,而律师认为自由通行是指,完全开放不受限制的通行,登记的属于非自由通行(何况货车、三轮车也禁止入该小区),故非道路。

 

案件的焦点一句话概括,这个小区内的内部通道,是否刑法上的道路?这包括了小区的定义,自由通行的含义,限制通行的法律解释。目前案子陷入僵局,控辩都在思考,如何推进?另外,问了一下上海的情况,被告知,对于在居民小区内醉驾,发生事故的会追究危险驾驶罪,没有发生事故的各地自行处理。

 

小区内通道发生醉驾的处理,尚无标准程序。浙江的纪要,规定一般的居民小区非道路,但检察官又认为,居民小区内允许社会车辆进出就属于道路。出现了矛盾标准,该如何规范?而现实中绝大多数小区内是允许社会车辆登记后出入的,譬如探亲访友的车辆、送装修材料的车辆等。在有疑问时,疑点利益应归属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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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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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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