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撞人后杀人案,西安中院认为药家鑫虽有自首,但不足以从轻,遂判死刑。而李昌奎奸杀女孩子又将其三岁弟弟摔死案,云南高院以李昌奎自首而判死缓。李案两条人命,比药案严重的多,但因没被曝光而活命,药案沸沸扬扬成公共事件,巨大社会舆论影响下而被判死刑。两案孰是孰非?如果药案为是,则李案非,如果李案为是,则药案非。而其中“自首”情节,更是成为“让人死,让人生”的生死牌。
两案巨大反差,反映司法不公。李案在曝光后,云南高院表示准备重审,很可能又改判死刑。这些都表明,中国的死刑判决,不仅是法律决定的,还有社会因素。也就在前些天,陕西政法委书记谈到药家鑫案时,说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三个统一”。即多重因素决定了死刑,所谓法律效果是刑法施行,所谓政治效果大概是保持社会稳定,所谓社会效果大概是重视舆论监督和民意反映。这“三个效果”可概括为“法律、官意、民意”,其中法律是基本因素,官意是决定因素,民意是辅助因素。当没有官意、民意影响时,法律决定案件,但有官意、民意影响时,官意根据民意情况决定案件,从而达到案件的三个效果统一。
药案、李案充分体现了特色司法的现状,即司法终究是权力者掌控的,民意有一定影响力,而法律是可上可下的,所以自首成为了生死牌。在司法没有独立的情况下,这种情况还会继续下去,法律成为难以预测的准绳,案件是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法律的公信力也在降低,甚至走向虚无化。所以从长远来看,还是要司法独立,保证法律的权威,由法律来决定案件结果,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在当下,司法没有独立,在法律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法院应该接受社会舆论和民意监督,以矫正不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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