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广告或商业宣传中“大字宣传,小字解释”的现象太多了。譬如你去商场,看到“全场打二折”,等你挑了东西去结账,售货员会告诉你“你这不打二折,因为商场打折告示最下面还有一个小小的“起”字。顾客不信,仔细去找,果然有那个小字。网上“大字宣传、小字解释”文案也太多了,譬如电脑电池使用十二小时,再仔细一看是指实验室条件下的数据,生活中根本达不到。
商业上这种叫做引流,即吸引客户过来,总有人上当的,不上当的就不是他们的目标客户。法律上,这叫误导,即让客户陷入误解,从而下单。一旦买下,发现不对,则以小字的解释来免责,甚至倒打一耙说顾客自己没有看清。此种手法用的多了,商家就以惯例来自解。我看,这种不该叫惯例,而是恶例。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欺骗客户,是不诚信的表现,也没有契约精神。
这种恶例的普遍存在,除了商家无德外,更是执法机关的失职。执法机构如蜡烛,不点不亮。商家就肆行无忌了。实际上法律已有相关规定。一个是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没有显著提示的小字条款,可以不列入合同条款,从而以大字宣传的内容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另一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十)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使用打字宣传、小字解释是违法的,应被处罚。
然而,实践中,因为商家的集体滥权,执法部门的尸位素餐,消费者的法律经验不足,没有去挑战商家。最终导致这种套路,大行其道,呜呼哀哉。市场经济本身法治经济,违法必究,才能起到预防与震慑作用,有法不依则等于无法。
我们日常看合同,要特别注意小字与手写的,尤其手写的小字,关键条款可能就被可以藏在其中,即行业内的“坑人条款”。曾经有个房屋租赁合同,格式条款看上去正常,但是在空白处填有“租房人如有需要,可以适当改动房间”,而这条含糊其辞的条款,房东以为是改变现有房间里的东西摆设等,而房客的目的是可以改变结构、设立群租房。由此可见,条款是一字千金,不能不慎,如果看不懂条款,则不如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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