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酷吏为多。司法官员大都是帝王将相的爪牙,如张汤、杜周。他们没有法律信仰,把领导的看法作为法律。杜周就说过“三尺安出哉?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但也有坚持良心与法律的良吏,说“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何以加其法乎?”的张释之是一个,高柔也是一个。
高柔,是三国时期魏国人,曹操的部下,他的司法与执法,有板有眼。事例如下。
第一 反对重刑主义,与贝卡利亚的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不可避免性暗合。
当时的法律,士兵逃跑,罪及妻子,要被杀掉。高柔认为“宜贷其妻子,一可使贼中不信,二可使诱其还心。正如前科,固已绝其意望,而猥复重之,柔恐自今在军之士,见一人亡逃,诛将及己,亦且相随而走,不可复得杀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就是说,严酷杀人,制止不住逃跑的,还不如宽待其妻,说不定逃兵会回心转意。
第二、反对校事制度(特务统治),尊重大臣。
魏国设置校事,是为刺探百官的行动,属于锦衣卫之类的特务统治。高柔说“设官分职,各有所司。今置校事,既非居上信下之旨。又达等数以憎爱擅作威福,宜检治之。”曹操则说,小人也可以利用的“能刺举而辨众事,使贤人君子为之,则不能也。昔叔孙通用群盗,良有以也。”最后结果是,校事赵达践踏法律。曹操杀之,以谢高柔。
第三、反对互相告密,败坏社会风气。告密制度是人人不安。
曹丕不喜欢民间妖言,有妖言辄杀,而赏告者。高柔说“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辄赏。既使过误无反善之路,又将开凶狡之群相诬罔之渐,诚非所以息奸省讼,缉熙治道也。”鼓励高密不是治理正道,诬告很多,人心大坏。高柔就查出很多诬告。
第四、以法律为准绳,不听违法指令。
曹丕看不惯鲍勋,要找个借口杀掉他。高柔不执行这样的任务。曹丕没办法,只能把高柔调走,换其他人去把鲍勋拷问至死。之后,再让高柔回官署。中郎将刘龟违法打猎,被张京告发。皇上隐了告发人的名字,只把刘龟入狱。高柔问告发人是谁?还说,廷尉是全国的天平,怎么能按皇上的喜怒毁坏法律呢?”皇上感悟,告诉他是张京,也被法办。
第五、 办案通情达理。对有情可原的,有孝心的解弘宽大处理。
时制,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有司徒吏解弘遭父丧,后有军事,受敕当行,以疾病为辞。诏怒曰汝非曾、闵,何言毁邪?”促收考竟。柔见弘信甚羸劣,奏陈其事,宜加宽贷。帝乃诏曰:“孝哉弘也!其原之。”
第六、 明查冤案
士兵窦礼失联,上级追捕他,将他的妻子盈和儿女做奴婢。妻子上访到高柔,说窦礼孝顺,不可能逃跑。高柔问:“你丈夫不是与别人有冤仇吧?”盈答:“我丈夫善良,与别人无冤无仇。”又问:“你丈夫与别人没有钱财来往吗?”盈答:“曾经借钱给同营的士兵焦子文,要他还钱,没能收回。”当时焦子文刚好因犯小罪坐牢,高柔就去见焦子文,言谈中间,突问:“你曾经向别人借过钱没有?”焦说:“我自幼因为孤独贫穷,从来不敢借别人的钱物。”说时脸色有变。高柔追问“你过去借过窦礼的钱,为什么说没有呢?”焦顿时语无伦次。高柔说:“你已杀掉窦礼,就应该早早服罪。”焦子文于是交待了杀窦礼的全部经过和埋葬的地方。
汉朝的路舒温在尚德缓刑书中说过“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酷吏的存在,是制度下的职业本性所致。现在的法律不是官员一个说了算,还有律师辩护的制衡,舆论的监督。由此可见,要公平司法执法,法治的制度设计何其重要。而在人治下能坚持原则的高柔,又是何其凤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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