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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长春,发生一起,奔驰遭路虎1分钟恶意别停8次后被追尾的案件。追尾造成的损失,4s 店评估10万。 交警现场认定“已非普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本案已涉嫌刑法第 133 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但后来却以“犯罪事 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刑事立案。奔驰车当事人遂自行去派出所报案,立为行政案件, 但接着又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直到新闻媒体曝出此案,长春有关部门才发出通告,重立为刑事 案件,嫌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事实简单,交警的现场认定执法公正,已经涉嫌危险驾驶,应该启动刑事调查程序。但复杂的是执法环 境。先是把一个刑事案件,不立案。再是把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还是不处理。最后干脆是抹去违法犯罪事实,就当没有这回事。典型的大事化了、小事化无,把法律玩弄于鼓掌之中。最后靠媒体发力,重启案件。现实中,抹去案件,只要打通几个关系人就是,但要闭上无数网民的悠悠之口,却是做不到的。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一些承办人都没有敬畏法律。为什么没有严肃执法?或许背后就是徇私枉法。所以,本案查的不仅 是危险驾驶事件,更要查查有无人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以正社会风气。

不要说现在,就在古代,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于官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都有严厉规定。譬如唐律疏义第 487 条规定“官司出入人罪”: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其出罪者, 各如之。这条规定简单实用,官员利用职权,玩弄法律,进出罪的,就以该罪来惩罚官吏。按此标准,把一个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化为无的,都要承担与危险驾驶罪同样的罪责。古代如此,何况今日!可是在今日,法律发威,还要靠媒体。假如没有媒体的曝光,法律也就好像没了。法治路漫漫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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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5085篇文章 28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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