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一些健身、理发、教育培训的连锁店跑路。一些职业闭店人乘机接手,号称将继续经营,实际上却是最后捞一票。顾客发现不对,去报警。警方往往是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顾客去打官司,官司打赢了,往往执行不到,还贴进了诉讼费和律师费。顾客向媒体去投诉,媒体报道一阵风过去,也没啥事。于是职业闭店就成为一个明着犯法的套路堂而皇之在继续着。
上海终于忍不住了,作出了一个首例判决,把职业闭店人作为合同诈骗犯,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该案案情是,职业闭店人把濒于破产的健身房以零元的价格收购后,继续以会员的形式推销健身卡,骗取会员费,共计75万余元。虹口法院认为,此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合同诈骗罪名成立。
上海这一个首例把职业闭店人作为合同诈骗犯的判决,具典型意义,震慑那些潜在的逃债人。
该案还有其他重要的法律问题。
第一,转让方是否也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如果是事先同谋的,那是共犯。如果事先没有通谋,但把一个债务累累的公司转给一个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职业闭店人,串通起来逃债。合法的转让中隐藏着非法的逃债目的,故该转让行为应该无效,转让方与受让方须对顾客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使两者没有串通,但是转让方的逃债目的是明显的。转让在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还在继续经营或者转让出去,对顾客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职业闭店人的行为,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实践中区分诈骗还是合同诈骗,是看有没有合同。有合同就是合同诈骗,没有合同就是诈骗。而两者的法律责任轻重是不一样的,诈骗重,合同诈骗轻。就本案而言,所谓的合同根本没有履约的意向,只是一个挡箭牌、一个幌子。定合同诈骗是便宜了职业闭店人。这问题根本上是出在立法上。诈骗类型很多,本来就不必区分出合同诈骗,或集资诈骗、保险诈骗等各种罪名。立法把这些类型的诈骗单独立了一个罪名,反而让诈骗犯捡了便宜,而且浪费了司法人员区分这些罪名的精力。
作为被害的顾客来说,最关心的是如何追回损失?实践中,骗子早就把钱款挥霍,判了他们的刑,也只是出了一口气,损失依然没有挽回。所以,要有新的维权方法。其一就是追究转让人的责任,穿透公司的面纱,让这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就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对会员费或预付款给予一定的时期或金额限制,让损失可控。对超期或超金额推销会员费者,市场管理部门予以严肃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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