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会议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私人聊天中发不雅信息,作为处罚范围。即新法第80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不雅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不雅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若涉及未成年人,将依法从重处罚。”
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打击传播淫秽的法律一直有。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也是类似规定。只是新法把旧法中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改成了“信息网络”,并增加罚款而已,其他没改。
执法时,私聊中发亲密图片,也并非是一律违法的。譬如点对点的发送,夫妻、恋人之间的发亲密信息,是人之常情,也没有外传的意图,所以不违法,更不会处罚。只有主观上故意传播,且造成社会危害的,才予以处罚。
该事件中的真命题是,如何保护通迅秘密与通迅安全,违反上述规定取得的证据,是否无效,不能作为处罚证据。最常见的就是不能随机或随便搜查手机,以取得发送证据。现在手机重要性如同一个家,搜查手机需要法律依据,甚至搜查证,以此保护通迅秘密与安全。其次,软件平台亦有保护客户秘密的义务,不能泄密。
为了强力打击违法犯罪,而牺牲过多的隐私,是不足取的。两者的权益需要平衡,不能因噎废食。现在很现实的问题是,国民通迅工具主要靠微信,几乎没有其他选择。再看网上爆出来的各种大瓜,很多是在微信上发图片、文字的,被作为指控证据的,所以大家对通迅安全有忧虑。假如有其他安全保密的通迅工具可以使用,不担心聊天安全,那么社会也不会对该所谓的新规定,大发议论了。也有人会说,不做违法的事情,怕啥被监控?此等糊涂人,可以反问一下ta,不做坏事,ta在家里是不是开着浴室门洗澡的。盖隐私与尊严,是做人的基本要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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