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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香港法院判决一个给中介红包定行贿的案件,让内地人吃惊。香港法治社会名不虚传,没有所谓的人情可言。

案情是,一位出生在内地,现在香港某大学任教的副教授,找中介租房。中介人员带他看中一套房子后,就签订了一份临时租赁合同(预约)。后来,副教授反悔。就给中介人员一千港币(后撤回,没有实际交付),叫她不要此事向公司报告,以免去他对房东的1.6万违约责任。中介人员不同意,向公司报告了,于是案发。副教授被沙田裁判法院裁定“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商业行贿)”,判刑4.5个月。副教授求情称,因受内地文化影响犯案。法官认为,贿赂罪在港属严重罪行,即使没有法律背景亦会对此有一定认知,加上被告已来港定居多年,实在难以文化背景作为借口。

本案反映两地文化的差异。第一个差异是契约精神。香港签订了合同以后,就要履行,不履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香港买房或者租房签约,分为两个阶段,先签个临时合同,再签个正式合同,中间有反悔期。如果反悔,则对方没收订金。就如本案副教授反悔了,就要给业主1.6万的违约金。副教授为了省下这笔违约金,是犯案的动机。其次,临时合同的违约金不算多的。如果签了正式合同,再违约,则还要追加房屋与市场价的差价以及各类杂费、律师费等,损失更大。

第二个差异就是以红包解决问题。内地业务来往中,以红包铺路常见,但在香港给业务单位或业务员红包就是行贿,对方收了就是受贿,决不允许。本案来说,才一千港币,还没实际交付,属于企图行贿,却被判四个半月,足见香港法律严厉。按此标准,在内地送个超市卡、吃一顿豪宴、安排一次旅游、给一个红包,统统要被作为犯罪处理。由此可见,香港社会廉洁,而内地还是腐败不少。比较法律,香港行贿不论金额(小金额的礼品除外),而内地是3万人民币起追究刑事责任。3万以下,任之由之,则必有人钻此漏洞。其实,三万以下,给的一万二万,何尝不是行贿。不该收的都是贿赂。

最可悲的是被告以内地文化作为辩解理由。说真的,这种在内地还真不为罪。送个红包好办事,比比皆是。但这是落后的文化,到了香港就不行了。要入乡随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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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5092篇文章 21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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