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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新独家报道《新冠病毒基因测序溯源:警报是何时拉响的》:“种种证据显示,在去年12月底之前,有不少于九名不明肺炎病例的样本被从武汉各医院采集,多家机构的基因测序显示病原体是一种类SARS冠状病毒,这些检测结果也陆续回馈医院并上报给了卫健委和疾控系统,但他们等来的是一份国家卫健委的“3号文”禁令。这是中国科学家的悲哀,也是武汉悲剧的源头之一。”
 
武汉疫情的扩大,与一些官僚的瞒报是分不开的。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他们不仅自己瞒报,还打击提前预警的医生,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封口行为。导致疫情一发不可收拾,酿成国难。而细究其法律责任,却很轻。
 
刑法对官员瞒报疫情的条文有两条。一条针对卫生行政系统的,即《刑法》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一条针对非卫生系统的,即传统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上可知,官员瞒报造成巨大灾难,最多也不过是判七年。又怎么对得起死去的那么多冤魂?建议修改法条,加大刑罚,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瞒报行为,可以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备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不报、谎报罪,一般适用于矿山等安全事故的事后瞒报,不适用于传染病的预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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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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