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女弟,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对此,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说:“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舆论曝光,群情汹涌。7月16日,云南高院对此案提起再审。李昌奎案反复,也引起了对死刑司法的思考。
一、量刑不一,说理简单
李昌奎背负二条人命,比药家鑫案杀死一人严重。两案都有自首,药自首没有被从轻,而李在二审中,因自首被免死。何以厚此薄彼?缺乏充分的法理说明。从报道来看,一审、二审的判决理由,寥寥数行字,语焉不详。而再审理由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云南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也是蜻蜓点水,惜墨如金。这些,都让我们看到司法粗糙,量刑无序,说理简单,没把真正的理由,放到法律文书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使司法失去预测性和公信力。如果判决书能翔实的证据,精辟的分析,来以理服人,则司法能保持相对稳定性。
二、司法需要民意监督
司法独立社会,法官服从法律,很少受民意影响。我国司法不独立,而是接受政法委的统一领导。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不服从法律,而服从领导意志作出判决。因此,民意的监督是必须的,以来制衡权力滥用,求得公正。当然,民意的监督,不等于左右司法,其监督是有界限的、有适度的。公检法还是要依法办案,民意只是纠正错误的、不公的判决。从邓玉娇案、李庄案、药家鑫案来看,民意都发生了巨大的纠偏作用,李昌奎一案也一样,司法不能背离民众对公正的普遍期待。民意也是复杂的、多元的、感性的,其一方面监督司法,另一方面也在进行民间审判,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既不能根据领导的意志定,也不能根据民意的诉求而定。
三、执行死刑可以考虑共管
死刑,是最重的一种刑罚,人死不能复生,故不能不慎。在古代,有皇帝的朱笔御批,在美国有州长的特赦,在台湾死刑执行令由司法部门签发。这些都是死刑的共管,以救济错判。我们的死刑制度监督,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复核,然而无论是判决,还是执行死刑,都是由法院一家独权,这样会造成监督不力,法院所承受的压力也过大。因此,以后可以考虑审判由法院决定,执行由司法部门来进行,共管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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