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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热点抢注李文亮商标,显然是一个无良行为。所以,国家商标局予以驳回。理由是“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因接诊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将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之后,也对抢注的申请人与代理人开出罚单。326日,浙江绍兴市场监管局对“李文亮”商标的申请人杨某芳处以2000元罚款,代理机构绍兴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刚,分别处以2万元和1万元罚款。据悉,这也是全国运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首次针对商标申请人开出的罚单。

 

这个驳回与处罚大快人心。申请人是恶意申请,代理人是专业机构安有不知?心照不宣也,所以应该一并处罚。不过仔细研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则发现现有的法律也有不足。

 

其一、商标局驳回李文亮的理由,是容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这是从公共利益出发的。而李文亮也是一个名字,被擅自用于注册商标,会伤害其亲属感情。一般而言,姓名权是公民本人权利,随着公民去世而消失,故对死者姓名被恶意利用难以保护。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侵犯名誉权来变通保护的,即《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姓名权与名誉权是不同概念,是有距离的。所以,对死者姓名的擅自利用,法律还应有特别规定,譬如可规定必须征求其近亲属的意见,否则不得使用。

 

其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恶意申请人有处罚规定,但对恶意代理人的处罚规定阙如。

其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对申请人的处罚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是对代理人代理注册“不良影响”商标的处罚却没有针对性规定。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代理机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备注:代理人、代表注册商标,注册业务关联方近似商标)

(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备注: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在先权利)”——漏掉了代理人代理“不良影响”商标的处罚规定。

 

这样就造成对代理人的处罚,不能适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这也是媒体大张旗鼓报道处罚申请的法条,却没有报道处罚代理人法条的原因。

 

对于代理人,市场管理局目前只能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笼统条款来处罚,即“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可见《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之不周,只能绕回到其上位法商标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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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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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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