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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的形象一直不佳。屡屡看到报道,城管不体恤老百姓的艰辛,野蛮执法,只是为了一点表面上的市容而已,得不偿失。这次,深圳松岗街道城管的“执法”更是让人大掉眼镜,刷新认识。

 

事情如下:市民阿军在深圳松岗开了一家小店铺,受疫情影响,生意不好,支撑不下去。想转让门店,于是,在自家店门口的玻璃上贴了张转让告示。结果店还没转出去,却收到了松岗城管的200元罚单。责令两天内必须去交罚款,否则停手机号码。工作人员称:这种张贴转让或招聘告示的行为确实违规,即使是在自家店铺门口。商家想要发布广告,线上可以在“松岗通”“松岗微生活”微信公众号上,线下可以选择所在社区的便民张贴栏。记者询问,如果超过规定的两个工作日没交款,是不是电话就要停机?工作人员回复,是系统程序自动设定的。

 

在自己店面贴个转让告示都不行?窃以为,不仅应该可以张贴,而且完全有必要。因为,如果贴到社区或指定的微信公众号上,谁去看?即使看了,还是要回到店铺前看实物。在指定场所的张贴信息,表面便民,实际烦民。其次,转让启示并不影响市容。不信,去问问走过路过的行人,觉着这种告示扰民了吗?肯定没有,相反会认为这是正常信息。如果把告示都撕掉,而店铺大门紧闭,才不正常。

 

不过,这事也不能全怪执法的城管,地方性法规也有问题。查《深圳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5条“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每处并处二百元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关户外广告规定,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电讯部门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进行处理。有关电讯部门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予以处理。”

 

——按此规定,是不许在店外张贴任何广告。但这个一刀切的规定本身有缺陷。物主的转让告示,不应该包括在此类,因为这种张贴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商业习惯的,不同于一般商品广告的碍眼,本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生活需要大于市容观感),故该法条应补加一句“不违背善良风俗的告示,不在此类”。至于对发小广告者的停机,也是针对恶意、滥发小广告者的制裁,而不应包括发出正当告示的业主。立法质量何其重要也,执法者也应该具备常识,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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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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