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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满屏是“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消息。《民法典》1260条,对生活作了从生到死的百科全书式的规定,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窃以为,“受权播发”的标题,语法别扭。何谓“受权”?这是一个近年来生造的词组,意思是“得到授权”“被授权”的意思。成语有“授受不亲”,授是“给予”、“受”是接受。法律业务中,经常使用“授权委托书”,即委托人授权受委托人代理事务。所以受权的本质上是“受托”行事,改为“受托播发”语义更通顺。
其次,法律文本的公布,需要授权吗?不需。查《立法法》第五十八条:“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这条规定,法律文本的公布,以立法机关刊登的为标准文本,以避免错传。言下之意,媒体应该刊登、转载的应是此正宗文本,以维护法律文本的严肃性。其实,法律一旦公布,就成为公器,媒体或个人都可以去人大公报或人大网转载刊登,注明出处即可,并不需要得到额外的授权(包括独家授权)。所以,标题改为“新华社刊登《民法典》”亦可。
现有的“受权”用法,会给人以为“得到独家的授权”发布的印象。但事实上,这个受权,如同民事上的授权委托发布,而不是公权力的授权。公权人的行使是法定的,不可随便授权,除非有专门规定,否则不可将公权力转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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