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股东争夺印章,公安一般是不管的,认为是民事纠纷,让当事人去法院解决。但这次当当网案突破了传统,公安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并帮助当当网追回了被李国庆夺取的印章。
7月20日 李国庆拘留所出来后,发微博质疑印章去向。他说:当当内部信显示,7月7日被“夺走”的公章、银行U盾等物件已被公安部门追回,并归还给当当,当当网已全面恢复正常运营。我知道的是,朝阳分局7月13日就这些公章发出了“京公朝证保决字[2020]51290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对全部“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进行扣押叁拾日”,时间从7月13日至8月12日。被公安局保全扣押30天的“证据”,怎么第二天7月14日就成了“被公安部门追回并归还给当当”了呢?
公安可否追回公章,是个重大问题。以前,公章被抢夺后,往往是法定代表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抢夺者返还公章。法院审判后,视情判决是否返还。尚未见过公安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扣押公章,返还给“被害人”的。本案是第一起操作,也必然会成为以后处理类似抢夺公章案的导向。
先看法律依据,公安部门是否有扣押与返还公章?
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不涉及财物退还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证据保全: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财产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此条兜底,包含本案退还给权利人的情况)
按照上述规定,公安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权扣押印章,并发还给物主。这个程序,实际上是行政执法上的追赃,并退还给被害人。只是相关的规定粗疏,造成了李国庆的质疑。严格来说,第一、在程序上,将财物发还给被害人,应该有正式的法律文书告知双方当事人,譬如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上说明,将扣押的财物予以发还。其次,还应告知当事人对发还不服的救济方式,譬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在实体上,权利人有争议的,就如本案,是发还给自称董事长的的李国庆,还是当当网?此时操作要审慎,万一发错了,执法机关是要当被告的。理论上,被扣押的财物,应该发还被害人(权利人)。权利人有争议、难以认定的,也可以将财物发还给被扣押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应由法院来解决。
本案中,公安部门通过扣押印章,再发还给被害人的方式,帮助当当网追回印章。这个模式,实践中可以操作,但法律风险也存在的,若印章有争议,执法机关也会被卷入行政诉讼中。目前的法律,对行政追赃的规定不够。将来修订法律,应该明确行政追赃的程序,既要及时追回赃物,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对可能的错误发还,予以法律救济。
不管怎样,当当网案开了一个公安治安执法追回印章的头。以后也会被不断模仿,或形成模式。印章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期待通过实践总结经验,出台完善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