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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近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黄某称,其母被公安羁押期间(涉嫌多项罪名,被扣押了身份证、手机等私人物品),名下的4张银行卡内的总计6万余元不翼而飞。调取消费记录发现,有人用其母微信支付消费,购买了卫生巾、生菜、黄牛肉等物品。之后,奉新县民警陈某因盗用涉案当事人微信消费,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这个事件曝光了公安的内部管理问题。侦查期间的涉案的当事人财产、证据的保管不善,可能被挪用、被侵占。
报道没有说陈某涉嫌的罪名,或是因罪名难定。有人说是,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占是贪污,有人说是盗窃了微信中的钱财,有人说冒用微信主人消费是诈骗。有人说是滥用职权,应该退赔。
以上众说纷纭,且都有问题。譬如说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本案是当事人的个人财产。譬如说盗窃,但本案是利用职务的监守自盗,显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盗窃。同样盗刷微信是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不是传统上的诈骗。最后滥用职权是口袋罪,是不得已适用的罪名,过于模糊,不精确。
窃以为,本案总体倾向是贪污,因为是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该条的公共财物,可考虑扩大解释为目前公家保管的私人财产。如果不扩大解释的,则目前只能定滥用职权罪。——建议以后立法区分贪污公产与私产,前者处罚更重。
另外,使用当事人的手机,如果删除或伪造其中的涉案信息,也涉嫌违法犯罪。如果是有意为之,则涉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如果无意为之,譬如不小心删除的,则也是渎职行为,应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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