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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改造犯罪的场所,但是个别监狱管理松懈,反而让监狱成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的场所,令人唏嘘。
近日,媒体报道的罗荣兵诈骗案,大开眼界。罗在唐山监狱服刑,于2014年-2017年的三年期间,利用手机微信,冒充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城建局副局长“王小坤”,与单亲妈妈周慧玲(化名)网恋。赢得女方信任后,以各种理由要钱,譬如为疏通官场关系给他人送礼、请客吃饭、医治伤病,为女方的孩子办理上学等。女方不知情,全都答应,前后打款38万余元。罗出狱后,被女方找到,因而案发,再被以诈骗罪判处8年6个月。
一审判决认定罗荣兵用手机实施诈骗是其在唐山监狱服刑期间,但未说明关键的作案使用的通讯工具(手机)来源。女方质疑,监狱管理人员对此负有责任,“否则一个罪犯是怎么做到在监狱里跟我语音聊天的?”她称,唐山监狱方面给她的回复是:实施诈骗用的手机系由外来工作人员进入炊场时带入的,狱警对此并不知晓。
本案,唐山监狱相关人员明显渎职,涉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犯人在眼皮底下再犯,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至于监狱与监狱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则还要细查,区别对待。一种情况,如果相关人员明知罗荣兵在违法犯罪,还提供手机的,属于制造条件的帮助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估计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让罗荣兵使用手机娱乐的可能性更大些。另一种情况,监狱相关人员对罗荣兵的使用手机,放任不管。这种管理的失职,与被害人的被诈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窃以为,如果管理失职只是给罗荣兵一个诈骗机会,而不是提供平台,则难谓构成帮助性侵权。
另外,虽然监狱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但监狱作为行政机关对于侵权是适用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所以,最终监狱是否有赔偿责任,还是看相关人员在诈骗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是明知违法提供帮助,监狱有赔偿责任,如果是不知违法的放任失职,则监狱没有赔偿责任。
至于监狱称不知情手机的来源,此种辩解过于苍白。想想,服刑人员使用手机三年。手机需要充电,需要充值,需要场所使用,以及保管的地方,这些无时一刻都在监狱场所中,安能不知?!建议查查那些通过手机诈骗来的款项流向?把金流查清楚了,整个真相也基本大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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