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0
听报道
近日爆出,在宁波两个人吃一顿火锅,价格二万多的消息,令人咋舌,大开眼界。据悉是男女初次见面,女的点了宁波高档火锅店的6800元的帝王蟹、和牛等,还点了一瓶12000元的拉菲(未打开,后退掉)。女方说,这顿饭本来是男方邀请她的,饭吃了一半,男的假借去卫生间逃单了,饭钱女方支付。男的回应被骗了。最后,经过警方调解,双方平摊了6800的费用。
显然,这是一场不正常的饭局。哪有初次约会就如此奢侈消费的。假如女的真是名媛,一般不会去那,去了也不至于为付费大动干戈。至于男的,囊中羞涩,打肿脸充胖子,半路而跑,可谓绝配。至于网上说有饭托嫌疑,因无证据,不可定论。但是,不正常饭局背后肯定是有一个正常逻辑,太阳光下没有新鲜事,只是幕后信息没有被披露出来而已。
再说法律。生活中小事,有时候在法律上却并非易事,也似乎从没有人细究这些法律关系。譬如本次事件,男女一起在饭店吃饭,通常认为是男女与饭店达成餐饮服务合同,餐费是男女的共同债务,而非按份债务(酒菜随便吃也无法按份)或连带债务(连带一般是侵权法上的概念)。此种共同债务对内、对外的效力如何,并无法律规定。本来,共同债务的前提双方是有共同关系,譬如夫妻关系、合伙关系等,并以共同财产来偿还,但合同主体之间的没有法定的共同关系,只是同一个合同的共同当事人,也无其他共同财产关系。所以这种共同债务情况特殊。
在生活中,这种共同债务关系通常作为连带债务来解决,即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平均分担,就如本案,女的付费后,与饭店结清,并有权向同吃男追偿一半的餐费。
此外,就餐中还经常出现,请客的逃单,饭店扣下最后一个陪客要求付款的情况。此时陪客往往不肯支付,觉得自己是冤大头,法律上又作为何解?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法理上,对此有三种意见,一种是请客人与饭店形成餐饮合同,应该请客人支付,陪客是合同第三人没有义务支付。还有一种意见是,大家都吃了,请客的与陪客的对饭店形成共同债务,每个人都有义务支付。第三种意见是,请客的是缔约者,是主债务人,陪客是债务加入,也成为债务人。三种意见孰为优劣?第三种意见比较清晰也契合人情世故。
从生活常识来说,饭店要每个人吃过饭的都支付,比较实用,但确实也会出现,陪客被迫买单的不公之处。究其原因,还是没有厘清吃饭中的法律关系(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最后通常是以各种民间方法解决了。法律也有点奇怪,就不去认真关心这些琐屑的日常事情吗?
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