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甄某在南部县蜀玉清商贸部购买了9瓶53度飞天茅台酒,花费24192元。怀疑假酒,请茅台公司的人鉴定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价款,并作出10倍赔偿。
法院委托茅台公司打假员对案涉酒进行重新鉴定,得出假酒结论。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没收9瓶假茅台,罚款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玉清商贸部返还购买茅台酒价款共24192元,驳回10倍索赔的请求。法院认为,甄某仅举证证明案涉9瓶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但无证据证明涉案茅台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故不予支持。甄不服,上诉。南充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近年来,茅台假酒不绝,受害的不仅是消费者,有的经营者也无法分辨(有的经营者是知假卖假)。买到假茅台的概率不低,但索赔甚难。譬如有的经营者拒不承认,假酒是其所销售的,有的则是法院审判时对证据的要求认识错误,导致判决不合社会经验。
就如本案,按照常识,标签是假的,茅台当然是假的,所以要赔偿。岂有标签是假,茅台是真?法院的判决陷入逻辑悖论。其次,从证据角度来说,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只要本方证据大于对方证据即可认定,无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故只要标签是假,原告就可胜诉,而无须进一步证明里面的酒真假。法院不应该把举证责任强加于原告。如果被告不服,可以自己举证瓶里酒的真假,那是被告的权利。
在法律适用上,对于假酒的赔偿,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销售“以一赔三”,还是适用《食品安全法的》“以一赔十”?查《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司法实务中,最大的问题是“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何谓食品安全,是以不伤害身体为标准,还是不符合原产品的规定为标准?本案一审判决的实质见解就在此。原告认为假茅台,必然不符合真茅台的食品安全标准,而法院似乎暗示,虽然是假茅台,但喝下去未必会伤害身体,所以不支持“以一赔十”了。食品的安全标准究竟为何种解释为准?建议市场管理局与法院好好研究,出一个认定细则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