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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取快递遭人偷拍并被造谣出轨快递员”事件,很有普法意义。诽谤的法律责任,一般分三个层次,责任逐渐加重,即民事责任、治安违法责任、刑事责任。这个案子,几乎都经历了或正在经历上述三个阶段。
首先是民事责任,诽谤者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影响(此点最难,网络流言,很案消除,者,也是最困扰被害人的地方)。其次,违法责任,两个造谣者已经分别被治安拘留9天。本以为事情也就差不多了,但后来情况变化了。被害人女子请律师,提起刑事自诉(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件),余杭法院亦受理,此时进入刑事启动阶段。接着,事态进一步发展,央视出面采访与评论了,于是检察机关介入,案件也从自诉转为公诉,公安机关将造谣者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很清晰地看到,舆论跟着法律走。尤其是央视的评论“社会性死亡的单,不该由受害者来买单”后,检察机关的跟进介入。“检察机关认为,在此期间,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检察机关表示,将恪守客观公正立场,会同相关司法机关推进该案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自诉”转为“公诉”的主要依据是,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这里的要点有二:其一何谓公共秩序混乱,是一个模糊的弹性空间。其二、是谁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固然两个造谣者,是始作俑者,难辞其咎,但是他们被处罚后,舆论的进一步发酵,则是网络的合力了,并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
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互为起伏。相信被害人通过这些经历,舆论的不断关注,会消除原来的不利影响,重新走向新的生活。也相信司法人员会根据证据与法律,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合乎比例的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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