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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吉林通化的防疫新闻,惊心动魄。该市的管理方法简单粗疏,譬如封闭管理后,物质一时跟不上。有个市民网上发帖说“饿了快十天了”,即被以寻衅滋事为由治安拘留十日。接着,吉林省检察院发布消息:通化市疫情暴发,系因“源升品质生活坊”经营者季某某聘请黑龙江籍人员林某某(该人系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通化市疫情“0号传染源”)为其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引起。通化市对该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这是首起追究“零号病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引发巨大争议。以社会常识而言,“零号病人“也是疫情受害者,如果故意乱跑去传播病毒,当然要治罪,但如果自己也不知病情,为了生活出差,引发疫情的,则是“没有犯意,不是犯罪”,不能因为是“零号病人”就予以客观归罪。
《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拒绝执行防疫命令而引发疫情的,可以构成妨害传染病治罪。但在指控该罪时,显然还要考虑事主的主观意图与个人情况。如果事主本身有染病嫌疑的,还违反规定,那可以构成妨害传染病治罪。如果事主不知自己有病情或病嫌,还东走西奔,没有犯意,是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即可。
换言之,要追究该罪,除了造成结果外,还要看该病人有无犯意。一般情况下,不应定罪。唯病人在患病嫌疑的情况下还违反规定(譬如表面上已有发烧等患病特征),才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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