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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很多遗嘱被认定无效,包括有律师见证的遗嘱、打印遗嘱等。何故?因为遗嘱有严格的形式,稍有违反就会无效(这点,法律也要反思,是否过于严苛,毕竟很多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目前成熟的一个做法是,律师征询立遗嘱人的意见后,出具一个《遗嘱》草案,让立遗嘱人亲笔抄写,成为自书遗嘱而生效。同时,可以对抄写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证明是理性行为。

自书遗嘱写的好的,譬如李敖的遗嘱,就写的很清晰,合法有效,美中不足的是错了一个字。

近日,钱江晚报报道宁波的一个《立继嗣书》(遗嘱兼立嗣传香火)也写的很好,被法院认定合法有效。
原来,宁波宁海县一位老人,早在20年前就写了份《立继嗣书》,将三女婿立为子嗣,将全部家产留给三女婿。《立继嗣书》说:“我们夫妻俩生养了四个女儿,考虑到年老生活上需要有人照顾,百年之后亦需要有人料理后世,为此立三女婿为子嗣,所有家产(包括土地房屋)由其管业,其他三女与女婿不得争执,特立此为凭。”老人找到村里比较有威望的葛某、何某,在二人的见证下起草了这份《立继嗣书》。老人去世。其他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财产,被法院驳回。

海宁法院的法官说法:本案的立继嗣属于老一辈的旧思想,认为一定要有儿子传宗接代,所以将女婿以入赘形式婚配,法律上虽没有关于立继嗣的相关规定,但是部分农村仍保留该传统。传统思想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禁止性规定,老百姓有权依据意思自治处分其物权。

本案的关键是《立继嗣书》,该书两个内容,第一将入赘的女婿,立为后人。看来,老人还是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要找个男性继续香火,故立女婿为后。此种属于地方习俗,也无悖公序良俗,故法律不管。第二是遗产的分割。《立继嗣书》虽然短短几句,但从正面说明了遗产给三女婿,反面排除了其他女儿以及女婿的介入,表达很清晰,没有歧义与误解。而且说明了理由,是因为生活上的照顾以及百年后的料理后事。当然,如果《立继嗣书》中再补充一句,其他女儿家室完好,各自生活,不应再念娘家之产,那是更完整了,令人口服心服。

本来自书遗嘱,写后就生效的,无须见证人,但老人还是找了两个德高望重的见证人,是考虑到万一发生诉讼,则见证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证明《立继嗣书》的真实性。果然,万一发生了,老人之举,可谓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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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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