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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货拉拉事件,长沙警方的调查是扎实与全方面的,包括做了从车窗落下的侦查实验,但因为客观因素,司机与女孩的争执,因无录音录像以及女孩已经去世,死无对证,只能是凭司机的口供了。而司机的口供从人性的本能出发,总是利己的。所以,部分真相是无法完全还原了。女孩要是要活着,发出自己的声音,去对质,多好啊。

3月3日,长沙发布情况通报主要内容如下:涉事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车内无打斗痕迹,受害人衣裤无撕扯破解痕迹。司机周某春询问乘客车某某是否需要付费搬运上车和卸货搬运服务,均被拒绝。车某某15次搬运物品,被周某春多次催促,并称等待超过40分钟将额外收费。在行驶过程中,周某春为节省时间并提前抢接下一单业务,更改了行车路线。车某某提出两次车辆偏航,周某春起先未搭理,后用恶劣语气表露不满。随后车某某又两次提出偏航并要求停车,不予理睬。发现车某某将身体探出窗外后,周某春未予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双闪。

从通告来看,是一起普通的搬家争执引发的悲剧,女孩想省点钱,司机想多赚点,情绪对立。之后发生偏航,加剧了冲突。司机使用恶劣语气,导致女孩身体探出窗外,而司机没有制止,最终导致触地死亡。按照这个版本,司机涉嫌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构成的,司机在起因上有过错,司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但没有阻止,也未停车,违反了义务,且与女孩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指控罪名是可以成立的。

上述的版本是根据现有证据还原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终究还是有差距的。可惜差距是难以或者没法弥补的。简单地说,在一对一又死无对证的情况下,很多事实只能采纳司机的说法,假如司机说谎,则与其他证据不合的,可不采纳,但是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能也就不得不采纳了司机版本的故事。就如本案最关键的冲突,司机对女孩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无从考证。从人情世故出发,如果只是搬家费问题,不至于跳窗,但要指控司机辱骂或恐吓威胁,则又缺乏证据。所以事实部分成迷了。也有人说,可以加大对司机的审讯,或许可以问出,但法律是禁止逼供、诱供,那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制造冤案。故对于司机的供述,只能根据其他证据以及社会常识去判断、决定是否采信(或者巧妙的审讯艺术还原真相)。可见,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事实是永远没法查清的,死的人总是吃亏,维权要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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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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