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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主播打赏的纠纷很多,特别是打赏金额巨大,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会引发诉讼,譬如未成年打赏几万的,父母要求返还;夫妻一方打赏几十万的,配偶要求返还。现实中,这些诉讼胜诉很难,一方面是证据问题,如何证明是小孩打赏?另一方面是法律问题,该打赏行为的性质是消费还是赠与?从案例来看,法院对于打赏主体的认定较为机械,其实区分是小孩还是父母打赏,并不难,两者有不同的生活习惯,可以通过证人来证明。对于打赏行为的认定,则有商榷的余地。
先看上海的案例。媒体报道“男子花光家庭积蓄打赏斗鱼女主播,自称单身送包和泳衣,发妻要退钱法院不支持”:上海的沈先生3年时间,给一位90后女直播打赏了70余万元。妻子发现后,将沈先生、女主播以及斗鱼平台一起告上法庭,以打赏的钱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退还。杨浦区法院认为,沈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系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沈先生的充值行为应当认定为日常所需。平台都无法知晓沈先生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驳回诉请。妻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窃以为,法院对打赏的性质认定过于简单化。主播是娱乐表演,观众看后给予一定价钱的打赏,可以视为消费行为,但巨额打赏,显然不是普通消费,而是别有用意的赠与了(往往附有“互动”的附条件赠与)。主播的卖艺与打赏,如街头卖艺走上网络,打赏是有市场行情的,相当于门票价格。而给予巨额(一次几万)打赏大大超过门票,超出部分可视为特别的赠与。这种赠与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被撤销的。所以,主播的打赏是消费与赠与的结合,部分不可撤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在制度设计上可规定,对于小额的打赏可以收取,对于大额的打赏应该有确认环节(向相关人员的确认无虞后收取),大额可以暂定1万元。通过这样的管理,可以减少纠纷,促进主播事业正常发展。否则,主播的打赏就会成为一个不可预见的黑洞,一个主播仅仅通过简单的表演而可收取巨额赏金,显然不是正常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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