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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分钟看完电影”对观众来说,颇受欢迎。短短几分钟内(通常5-15分钟),就可以领略一部电影情节、精彩片段、风景人物等,性价比很高。尤其看美剧,可节省大量时间。电影公司当然就不乐意了,电影平白无故被剪辑。更重要的是很多人看了该“缩编电影”之后,就不去看正版了。
4月9日,5家视频平台、53家影视公司与15家影视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影视版权保护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剪辑、切条、搬运、传播影视作品内容行为发起法律维权。这个声明语焉不详,不够专业。指控侵权,到底侵犯什么权?缩编电影的法律性质?对原电影是否合理使用?如何维权?
窃以为,缩编电影是二次创作,但该作品侵犯原电影的版权。具体侵犯的主要是“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缩编电影是在利用全部电影素材基础上,剪辑加上旁白做成的,自成一部完整的评论性小电影。每个人的剪辑与旁白都是不同的,故可谓二次创造。这种“在别人的地上造自己房子”,属于侵权作品。
缩编电影也非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现实生活中,缩编电影早就商业化了,虽然没有直接收费,但有流量与广告效应。其次,缩编电影对于原电影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看缩编电影的多了,去电影院的就少了。
台湾地区的谷阿莫,因为缩编电影,被刑事指控侵犯著作财产罪。后因民事赔偿和解了,刑事部分撤诉。案件妥协了,法律上却是一大损失,因为没有做出定分止争的判决,下一个案件还会出现。其实,如果该案件发生在大陆,也是可以被指控涉嫌触犯《刑法》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单地说,知识产权年代,借力别人素材,是面临法律制裁的。观众喜欢缩编电影,说明缩编电影有市场,但不等于说观众认同就是合法了。建议缩编者,获得原创电影授权后再缩编,利益可以与电影版权人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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